原告牛荣洲诉被告王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9:44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36号
原告牛荣洲,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王新红,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荣洲诉被告王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荣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荣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牛荣洲负担。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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