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吴某乙与被告刘某甲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9:44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18号
原告吴某甲,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吴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吴某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二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吴某丁,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法定代理人吴某丙之父。
被告刘某甲,女,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吴某乙与被告刘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吴某乙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吴某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甲、吴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甲、吴某乙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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