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9:44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01467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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