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38号
原告张文革,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安奇峰,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刘洪涛,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年文斌,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革与被告安奇峰、刘洪涛、年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革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革撤回对被告安奇峰、刘洪涛、年文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5元,减半收取3643元,由原告张文革负担。
审 判 长 李山民
审 判 员 赵学广
人民陪审员 王开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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