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诒有与被告徐中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9:42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01498号
原告徐诒有,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徐中华,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诒有与被告徐中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诒有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诒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诒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诒有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