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国辉。
委托代理人:秦健,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瑶。
委托代理人:姜焕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国辉与河南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嘉瑞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所签的施工合同,赔偿损失300万元及利息,由杨国辉承担诉讼费用。杨国辉提起反诉,请求:嘉瑞公司结算剩余工程款1554.9041万元及利息、退回保证金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3)周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杨国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国辉及委托代理人秦建,嘉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瑶、姜焕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杨国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967万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田 伍 龙
审判员 孙玉华代理审判员吴延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龚 媛 ( 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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