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山行审字第00001号
申请人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阳分局。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丁法良,局长。
被申请人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安化县冷市镇冷家嘴居委。
法定代表人张先枚,经理。
申请人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阳分局(以下简称山阳工商局)对被申请人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强制征收罚款决定一案,申请人山阳工商局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焦工商山处字(2013)第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山阳工商局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阳工商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5条的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执行;
二、被申请人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罚款10万元;
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保方
审 判 员 刘征安
人民陪审员 李海珍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崇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