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330号
原告衡水东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福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玲,河北衡水桃城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焦作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铭,局长。
原告衡水东盛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焦作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缔约过失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告所诉之被告“河南省焦作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已拆分合并为,文广新局和广播电视台,故原告所诉对象不当,河南省焦作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衡水东盛铁塔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明光
代理审判员 孙东东
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屈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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