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行军与卢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8:59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24号
原告朱行军,男,6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光春,男,6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朱行军与被告卢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卢光春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本市解放区,应由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被告卢光春户籍所在地为本市解放区某小区。
本院认为,被告卢光春的住所地为本市解放区某小区,本案应由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卢光春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解放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瑞华
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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