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鹤山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唐志远,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福群,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志远与被执行人唐志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福群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晋邦
审 判 员 王保军
代理审判员 尤 超
二○一五年月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焕朝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