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郭丙荣,女,1945年8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环境管理处。
本院在执行郭丙荣申请执行鹤壁市淇滨区环境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淇滨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环境管理处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环境管理处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环境管理处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环境管理处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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