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吴春丽,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吴春丽申请执行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淇滨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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