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崔同昌,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候小屯村177号。
被执行人陈秋喜,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候小屯村1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同昌与被执行人陈秋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秋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陈秋喜与申请执行人崔同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淇滨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秋喜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杨 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原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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