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86号
申请执行人李宪杰,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郭记鑫,男,1993年2月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李宪杰申请执行郭记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李宪杰提供被执行人郭记鑫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李宪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记鑫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郭记鑫未在我辖区内居住,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2月6日,本院依法委托濮阳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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