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116号
申请执行人李保轩,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保轩申请执行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淇滨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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