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08:4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139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岳某某,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曹某某申请执行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鹤民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提供被执行人岳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岳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鹤民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岳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杨 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原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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