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08:28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二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雪军,该公司董事长。

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宝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宝丰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04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84元,但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20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 克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