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向超与尚进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08:28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高向超,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尚进京,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进京名下奥迪牌轿车一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尚进京所有的豫DAA868号奥迪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王国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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