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何红丽,女,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余向辉,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建林,男,1957年11月22日生,汉族。
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建林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连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