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00-3号
申请执行人申玉兰,女,1943年6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民,男,1951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娄振宝,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雪,女,约50岁,汉族,系娄振宝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玉兰诉娄振宝、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理从新作出法律文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连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