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英与马月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08:27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张英英,女,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月辉,女,1962年10月5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月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马月辉及其爱人樊增辰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划拨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详见协助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连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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