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志与曹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08:26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686号

申请执行人杨永志,男,1961年12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曹刚,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刚在银行有工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曹刚的工资予以扣留,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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