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绍增与宝丰县龙兴寺水库管理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08:26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宝执字第300-1号

申请执行人高绍增,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宝丰县龙兴寺水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谭中立,该所所长。

高绍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宝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宝丰县龙兴寺水库管理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4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月5日向被执行人宝丰县龙兴寺水库管理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宝丰县龙兴寺水库管理所(宝丰县水利局龙兴寺水库)在宝丰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账户资金万元,并提取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连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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