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06-1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党胜利,理事长。
被执行人魏龙宾,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玉敏,女,1960年6月3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调确字第14号确认决定书,于2014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魏龙宾、郭玉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魏龙宾、郭玉敏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上述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魏龙宾、郭玉敏的工资每人每月各保留1000元的生活费,下余部分予以扣留,并提取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直至将义务清偿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