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素珍要求宣告刘学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8 15:53:14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管民特字第3号 |
申请人郝素珍,女,68岁。 申请人郝素珍要求宣告刘学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刘学武,男,73岁。 诉讼代理人刘勇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郝素珍与被申请人刘学武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64年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两子一女。2012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因突发脑梗塞入院治疗,虽经抢救挽回了生命,但呈植物人状态,没有意识也没有行动能力。现被申请人完全由申请人看护。故申请人申请法院宣告刘学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申请人作为刘学武的监护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刘学武于2012年12月29日因病入住武警河南总队医院。其病情经该医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Ⅲ级。2013年7月19日,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经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刘学武目前患“器质性精神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刘学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郝素珍为刘学武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文霞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