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78号
原告:刘申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88号。
负责人:王汉有。
原告刘申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申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的一半1250元,原告刘申喜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任君芳
人民陪审员 王 靖
人民陪审员 张海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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