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艳,女,汉族。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某,被上诉人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