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8:1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婷祎,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婷祎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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