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真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景新、张瑾瑾,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伟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英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波,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洛阳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张伟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景新、张瑾瑾,上诉人张伟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英杰、宋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