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跃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秋平、苗鹏坤,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辰晖,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海勇、尚飞,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陈迎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亚静,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辰晖以及原审被告陈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坤鹏,被上诉人黄辰晖的委托代理人尚飞,原审被告陈迎超的委托代理人李岩、王亚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