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洛阳吉宏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清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8:12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9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吉宏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廉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光,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清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保宏,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吉宏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清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吉宏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晓光,被上诉人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清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利民、委托代理人杨保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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