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弘达彩印包装厂与开封聚鑫鞋业有限公司、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8:1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822号
原告卫辉市弘达彩印包装厂。
被告兰考聚鑫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守荣。
被告张金福,男,兰考聚鑫鞋业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
原告卫辉市弘达彩印包装厂与被告开封聚鑫鞋业有限公司、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卫辉市弘达彩印包装厂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所起的字号,该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姓名为赵钢,形式为个人经营模式,注册号为410781610012836。
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原告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卫辉市弘达彩印包装厂起诉,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卫辉市弘达彩印包装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元退还原告卫辉市弘达彩印包装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乔鹏
审 判 员  马俊超
人民陪审员  陈鹏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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