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飞与薛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8:04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535号
原告高飞,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生
被告薛昭,男,汉族,1992年10月10日生
本院受理了原告高飞与被告薛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被告薛昭长年在外打工,家中无人,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靳二民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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