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07:55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民初字第947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5年2月2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91年3月22日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25日在通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1月21日生育一儿子,取名为刘某甲。婚前原、被告互不了解,婚后经常因一些琐事吵架,被告经常不在家,不知去向,在一年前原告已向贵院起诉过被告,直到现在原、被告还是不能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刘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1月2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甲,现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一些琐事生气吵架。另查明,原告曾于2013年7月10日以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再查明,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起诉刘某某离婚,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通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诉刘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王某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刘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调查笔录、(2013)通民初字第1210号卷宗材料中立案流程表、诉状、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询问笔录及撤诉申请书复印件、(2013)通民初字第1349号卷宗材料中的立案流程表、诉状、两份调查笔录、一份调解笔录、质证笔录庭审笔录、身份证、结婚证及(2013)通民初字第1349号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生气、吵架,原告刘某某曾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某撤回起诉后。王某某又起诉刘某某离婚,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刘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儿子刘某甲,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婚生子刘某甲一直跟随被告王某某生活,且现在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其婚生子刘某甲应暂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暂时自理,但原、被告双方均可在被告重新出现后,对儿子刘某甲的抚养权及抚养费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儿子刘某甲暂由被告王某某的抚养,抚养费暂自理。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富霞
审 判 员  刘路慧
代理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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