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0 07:55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2月2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2月3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月21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会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通许县文卫路行驶至与北阁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5.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所驾驶车辆为摩托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0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李培垒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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