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37号
原告范武周,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巩义市孝义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玉峰,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豫联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驻驾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明豪,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武周诉被告张玉峰、巩义市豫联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驻驾河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武周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武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范武周负担。
审判长 蔡金辉
审判员 丁 强
审判员 张金龙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
书记员 李传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