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号
原告韦春美,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荣章,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武涛,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春美诉被告刘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春美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春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春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韦春美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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