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海军,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
被告孙某,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
法定代表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静,该公司职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孙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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