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顺毫诉杨高飞、孙西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7:5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798号
原告马顺毫,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高飞,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西莉,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晨旭路9号院3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顺毫诉被告杨高飞、孙西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案外和解,原告马顺毫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顺毫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顺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保全费一百二十元,共计一百四十五元,由原告马顺毫负担。
审判员 丁 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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