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7号
原告赵志高,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志刚,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高诉被告翟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高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志高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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