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63号
原告王湧评,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红周,巩义市米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兴华,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金凤,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全中,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湧评诉被告李兴华、马金凤、马全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湧评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兴华、马金凤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湧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湧评撤回对被告李兴华、马金凤的起诉。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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