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董文新,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刘志巧,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文新诉被申请人刘志巧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董文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文新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董文新撤回申请。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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