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410号
原告苏居亮,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建国,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居亮诉被告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居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苏居亮负担。
审判长 李继卫
审判员 张军辉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倩倩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