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红亮与李美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7:46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54号
原告范某某,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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