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89号
原告:曹芝兰,女,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
被告:张惠玲,女,汉族,1957年4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芝兰诉被告张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芝兰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芝兰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芝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芝兰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