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070号
原告崔英,女,1929年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建设,男,成年,汉族。
被告张建设,男,成年,汉族。
被告张振卿,男,成年,汉族。
被告张刁,女,成年,汉族。
被告张淑玉,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英诉被告张建设、张振卿、张刁、张淑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贺松峰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人民陪审员 李爱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言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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