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冰与郑朋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7:44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29号
原告张某,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某,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邵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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