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巩民初字第3590-2号
原告:刘晓刚,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世璞,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褚严峰,男,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朋辉,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伟国,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原告刘晓刚诉被告褚颜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刚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战锡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银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