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刚诉褚颜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7:4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巩民初字第3590-2号

原告:刘晓刚,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世璞,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褚严峰,男,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朋辉,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伟国,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原告刘晓刚诉被告褚颜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刚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战锡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银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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