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67号
原告李乐峰,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现立,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峰诉被告张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乐峰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乐峰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乐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乐峰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李增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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