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锋与孙惠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7:4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17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东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萌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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